多次增值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价值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第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 《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以上内容和以下内容完全无关。正文是:

你花1毛钱买了一颗钉子,用在航天飞机上,结果这枚钉子断了,整个航天飞机由此爆炸,应不应该将所有的责任由卖钉子的杂货铺老板承担?

你买了一台电脑,用来管理一个庞大工厂的ERP系统,突然硬盘坏了,你去电脑城找售后,厂家会不会赔给您整个工厂停产的所有损失?

反过来,杂货铺老板会说,早知道你用在航天飞机上,这枚钉子应该卖给您100亿美元;电脑商家会说,早知道你用来管ERP,一个硬盘应该要你30万。但是,如果真的收你这么多钱,你肯定也不会买。

事情总有解决过的先例。针对这种情况,有保险公司就出了《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这类险种。产品质量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此外,还有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请自行搜索相关知识。

那么好了,问题貌似有了解决之道:如果最终客户不放心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可以和供货商洽谈,商量投保“产品质量险”、“产品责任险”。这两个险种的最终受益人都是最终客户,所以买保险的钱最后还是会转嫁到最终客户头上。比如说,现在的房屋租赁税,尽管明文规定应该房东交税,但交税的真是房东吗?

产品质量险和产品责任险对企业的要求都比较高,投保和审核的周期长。还有,你要求供货商的零配件要有 产品质量险和产品责任险,你最终集成的产品是不是也应该有这两种保险?再次提醒:保费和投保审核周期两个因素需要考虑啊。

在购买某项产品和服务时,供应商应该承担的售后、维保责任,这部分是采购商花钱买来的,供应商的责任也止步于此,因为交易是首次增值;作为采购者,将买回的零配件集成到自己的产品中,必须要考虑清楚自己的采购风险和二次销售的责任承担能力,此时整个产品经过二次增值过程。二次增值的不光是产品价值,还有扩大了的产品责任。增值了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价值同属于本阶段的经手人。

以此类推,三次增值、四次增值、五次增值…… 每次增值过程中,产品价值和产品责任都是在本阶段内对等的,而不是只承认正向利益,却逆向反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