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28日,发布2020年第13号文件,至5月31日,减按1%征收。4月30日,发布第24号文件,将13号文件中的政策延长到年底。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财政部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28_3475718.htm

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325/content.html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

财政部: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5/t20200507_3509319.htm

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9526/content.html

由于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不看新闻,企业经营情况不明,没有税收业务,所以从来不进入电子税局系统(电子税局系统中有以上文件的通知),不知道以上信息,特此转发。